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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JICA的合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与日本国政府JICA中国事务所就实施新疆天然草地生
态保护与牧民定居项目(以下称“项目”)进行合作。 2.项目依照附表1的项目计划概要实施。 二.JICA应采取的措施 根据日本国政府现行法律和法规,按照JICA技术合作的一般程序,由JlCA负担费用,采取以下措施。 1.派遣日本专家 JICA提供附表2所列的日本专家的服务。 2.提供器材 JICA提供附表3所列的实施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及其他材料(以下称“器材”)。器材在卸货港或机场
以到岸价格(CIF)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部门,并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 3.接受进修人员 JlCA接受与项目有关的中方人员赴日进行技术进修。 4.特别措施 根据日本国政府现行法律和法规,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JICA采取特别措施,负担举办培训的部分必要
经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采取的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所有有关人士、受益单位及团体的参与,在项目实施中及结束后,采取必要的
措施确保项目自主运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确保中国有关人员在合作项目中掌握的技术、知识作为与日本技术合作的成果,
贡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上述二之1中的日本专家及其家属提供附表4所列的在中国境内享有的特殊待遇、 免税及方便,提供不低于第三国或国际机构所派遣执行同样任务的专家所享有的特殊待遇、免税及方
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确保在与附表2所列的日本专家协商的基础上,使上述二之2的器材在项目的实施
中到有效利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为确保中方进修人员在日本技术进修中获得的知识和经验有效地应用于项目的实
施而采取必要的措施。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法规,由中方负担费用,为项目实施采取以下必要的措施: (1) 配备附表5所列的中方对口专家及办事人员。 (2) 配备附表6所列的土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3) 除上述二之2中J I
CA提供的器材以外,提供或更换项目实施所需的机器、设备、器具、车辆、工具、
备件及其他物品。 (4) 为日本专家提供公务出差时的交通方便及项目所在地的市内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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